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该不该办手续
- 知识体系
- 200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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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11月,村民姚某在未办理住宅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院内占用35.55平方米土地建成两间厢房。2003年7月,县国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姚某已构成了非法占地。
处理2003年10月18日,国土局向姚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姚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审理中,姚某出示了县政府于1997年向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他建房用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无须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国土局则指出,姚某虽然在自家院内建厢房,并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该土地使用权证清楚地载明宅基地面积290平方米,其中登记面积130平方米,超标面积160平方米,姚某建厢房使用的是超标土地,不受法律保护。姚某不认同此说法,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标出超标土地的四至范围,其建厢房占用的土地完全可以视为在合法使用的130平方米土地范围内。国土局辩称,将姚某建厢房占用的土地认定在超标的土地范围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姚某的利益,否则,姚某的主房将因处在超标的土地上而受到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姚某在自家院内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也要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此案虽然以国土局胜诉而告终,但是其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村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如何规范地填写?本案中,引起讼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姚某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注明超标面积,未注明超标范围,这实际上是由土地证书填写不规范造成的。为避免争议,国土部门制作土地证书,应在注明登记面积的同时确定登记土地的范围,同时注明超标的面积和范围,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界定同一宗地中哪些土地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规范村民宅基地管理?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一些村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宅基地私有观念根深蒂固,认为使用自家宅基地建房不需要经过审批。为此,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村民树立依法使用宅基地的意识;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在办公场所详细公示办理住宅用地审批的程序;要加大对非法占用、超标使用宅基地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宅基地管理秩序。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