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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顶身股想到分成式薪酬制度建设的激励方式

[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07年11月05日 | 收藏本文 ] 【

比如因成交心切而言过其实,因急功近利而强人所难,不讲信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社会不能听之任之。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的人口红利期将在十年后结束,能否绕过老龄化陷阱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果听任有关企业利用“分成式”工资在人口红利期坐享免费的午餐,甚至“透支”劳动力资源,将使社会即将面临的养老困局雪上加霜。

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固然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基础应当建立在国家法律法令允许的范围之内。而“分成式”工资有悖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显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其标准不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而是由政府直接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只要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最低限度的工资,然后才可以采取“分成”或者“提成”的激励措施,两者属于两个层次的问题,不能混淆。有的企业采用“分成式”工资时,与劳动者并不签定劳动合同,采用试用、兼职或者季节性自愿加入等形式,也是在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成式”工资与“顶身股”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性质不同。晋商对于“顶身股”与薪金是严格区分的,素有“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之说。由此可见,就劳动分配而言,“分成式”工资相对于“顶身股”,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当然,肯定“顶身股”并非主张“复古”,即使考虑予以借鉴,也要在汲取其合理成份的同时,剔除其学徒制等等封建因素。我们在这里也无意讨论如何引进西方先进的激励理论的问题,指出“分成式”工资存在的弊端,是出于对国内经济发展不稳定因素的忧虑,那就是贫富收入差距的加大。实施“分成式”工资的企业一般都会强调“马太效应”:穷的越穷富的越富。当大多数员工黯然退场的同时,少数幸运的成功者又在新加入者面前讲述着“马太效应”的神话。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出国访问时,对国内贫富悬殊的现象深感担忧。如果类似于“分成式”工资的问题不予及时解决,这种担忧可能会演变成现实的危机。解决“分成式”工资的问题或许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并非找不到各方趋于一致的方案。“顶身股”历史的存在说明,国人并不缺少解决贫富收入差距问题的智慧。今人的智慧并非不如前人,同样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分成式”工资进行规制,例如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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